成都体育学院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退费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取得我院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本科生、中专生、竞技体校学生、成教学生以及以我院名义招收的培训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退费指已由我院财务部门收取的、按本办法规定应该退还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代收费。学生退费包括以下情况:
(一)经批准转学的;
(二)中途死亡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因各种原因经学院批准退学的;
(五)经学院批准给予优秀运动员学费减免奖励的。
(六) 其他经学院批准退费的
第四条 本科生、研究生、中专生学费退费办法
(一)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费退费办法
1、新生报到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酌情退还已缴全部学费。
2、学生已经入读的,应退学费 = 已缴学费-应缴学费。
应缴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1学年为10个月,学生在开学后1个月内退学退费的,应缴学费为学年学费的10%;学生在2个月内退学退费的,应缴学费为学年学费的20%,以此类推。实际学习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费退费办法
1、新生报到注册缴费后10天内退学的,酌情退还已缴全部学费。
2、学生已经入读的,应退学费=已缴学费-应缴学费
学生退费时按以下办法计算应缴学费:
学生修读课程已结束,应按折算学分收费标准,全额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学生已选课程还未开始行课的,不纳入应缴学费计算范围;
学生修读课程还未结束的,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和折算学分收费标准,计算应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式为:课程行课进度未过半的,缴纳50%的课程学分学费;课程行课进度过半的,全额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数及行课课程进度情况,由教务部门核准签章。
3、误报重新学习学分费
在重新学习学分之前若发现本人误报,可申请退还相应费用。
退费申请应在考试之前提交,如考试后提交将不再退费。
第五条 成教本、专科学生、全日制自考生及其他学生学费退费办法
1、新生报到注册后10天内退学的,可以酌情退还已交全部学费。
2、学生已经入读的,应退学费=已缴学费-应缴学费
应缴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1学年为10个月,学生在开学后1个月内退学退费的,应缴学费为学年学费的10%;学生在2个月内退学退费的,应缴学费为学年学费的20%,以此类推。实际学习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3、成教专升本学生因为没有通过专科学籍审查而要申请退学的,退费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全脱产助学自考学生若未通过成人运动训练专科考试,将统一清退,并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住宿费退费办法
应退住宿费=已缴住宿费—应缴住宿费
学生退费分上、下学期分别计算,各占学年住宿费的50%。应缴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实际住宿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学生公寓住宿时间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章为准。
第七条 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办法
对未发生的服务性和代收费用,按已缴金额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服务性和代收费用,不予退还。
教材费由教务部门按学年度清算,多退少补。
学生医保、体检等代收费用的退费,由附属医院财务部门清算和退还。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清退。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前已收取的,由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未复学,应按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费。
第十条 参加对外交流学习(2+2等模式)学生,应按在校学习时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按学院规定减免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具体减免金额以学院正式批文为依据。
减免前未收取的,直接减免,财务部门不再收取有关费用。应缴费用=收费标准-减免金额
减免前已经收取的,已缴金额首先抵交以后学年应缴学费、住宿费;抵交后仍有余额的,应予退费。应退费用=已缴费用-减免金额。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调整宿舍导致住宿费标准变化,不足部分费用应按实际住宿标准补交;多交的住宿费直接抵交下一学年度的住宿费,毕业生则在毕业离校时由财务部门集中退费。凡涉及退费学生的名单,需由系部学生年级办于当年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公寓中心审核。学生公寓中心应将退费学生名单、所住宿舍及金额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于当年5月底前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个学年度内因转专业导致学费标准变化的,学费分上下学期计算。如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转出专业学费标准的,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补交;如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低于转出专业学费标准的,多缴部分应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了助学贷款手续的且在贷款未到账前已交清学费的。在贷款到账后,于每年12月份由计财处统计人数、金额,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集中退费。
第十五条 退费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集中退费:由相关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文本、应退费学生名单及应退费金额(含excel电子文本),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个别退费应向财务部门提供或出示以下资料:
1、缴费票据;
2、学院批文(批准学生退学、转学、费用减免的文件依据或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退费的书面文书),及相关部门核准证明材料;
3、本人学生证;
4、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需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财务部门审核程序
1、学生集中退费的,财务部门在收到经院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办理退费工作,如不予退费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2、学生个别退费的,财务部门在收到退费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办理退费工作,如不予退费的应向学生说明理由。
学生就核定退费金额填写《成都体育学院领款凭证》,本人签字,并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所有退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学生储蓄卡批量退费,原则上不得付现。
(四)学生办理退费申请时间要求
1、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退费,应在批准退学所在学年内办理结清退费手续;
2、经批准转学学生的退费,应在完成离校手续后一个月内完成退费手续。
3、毕业生退费应在学校规定离校最后截止日期之前办理完退费手续。
4、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未办理退费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财务部门不再受理退费申请。退费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杂费减免手续。对符合《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应减免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的,应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批准,计划财务处凭正式批文办理减免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