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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下发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体院(2016)17号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调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竞赛活动积极性,规范学生因公外出活动交通费报销和伙食等费用补助标准和审批流程,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现将《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试行)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践,提高训练、竞赛水平,调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竞赛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因公外出活动指学生离开学校到成都市六城区以外的地区,根据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临时下达任务规定等情况,参加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集训、演出、学生干部培训及三下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本办法不含学生毕业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实行“先审批、后补助”的审批程序,组织外出活动的部门应事前填写《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审批单》(附件1),按归口管理原则送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外出之前将审批单送计划财务部门备案。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审批单》应注明外出人员、外出时间、目的地、事由、交通方式、经费开支渠道及补助金额等具体内容。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外出活动,或以外出活动名义变相旅游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领取任何活动补助。

第四条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项目参照在岗职工公务出差项目执行,一般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为在岗职工公务出差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学生因公外出活动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租小汽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租车或乘坐飞机的,应说明理由,并事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报销限额。每人每天120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区每人每天200元),在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原则上应入住活动组织单位指定宾馆或招待所,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定点接待宾馆住宿,力求节俭,原则上不住单间。

活动组织单位明文规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供书面文件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生因公外出期间按定额标准适当补偿伙食费,时间按实际外出天数计算;不得以因公外出活动为由报销任何餐费票据。

1.省内(成都市六城区除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偿50元,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地区为补偿60元。

参加活动组织单位在成都市六城区内举办的特殊活动,报校领导批准,可按每人每天补偿25元,校代表队参加校级以上竞赛活动可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偿50元。

2.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偿6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补偿80元。

活动组织单位明文规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供书面文件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按活动组织单位相关文件规定伙食标准交纳伙食费的,凭所交伙食费票据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学生因公外出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市内交通费,时间按实际外出天数计算;不得报销外出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出租汽车票据等费用。

第九条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所需经费,按活动内容在组织活动部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采用无现金结算方式支付;需统一安排就餐的,由活动经办老师办理,并附参加活动学生签字名单。统一交纳的食宿费、参赛费等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附计算标准依据和计算清单。

第十一条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按次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外出活动的相关通知、竞赛规程、学校批文等资料应作为费用报销的附件一并送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支付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对未经批准外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经批准外出但不能提供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凭证的,不得用汽车加油票据、旅行社票据等其他票据代替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单位承担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相关费用和补助。

活动组织单位向学生支付了劳动报酬的,应在扣除劳动报酬所得后的差额内报销相关补助。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不得未经批准报销补助,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报销补助,不得自行提高补助标准,不得截留应发给学生的补助,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学生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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