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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8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体计财字〔2015〕20号

院内各部门:

为加强收入管理,规范票据行为,严格财务监督,保证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33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原2008年制定的《成都体育学院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成体院计财[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成都体育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收入管理,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购买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以下统称票据)。

第二条 计划财务部门设立票据管理员专(兼)职岗位,负责票据的购买、领发、核销、回收存档等相关管理工作,并建立票据领发登记制度,票据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防止票据遗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手工发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定额发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电脑专用票据和手工票据。

第四条 《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适用范围:收取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重新学习学分收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

(二)代收代管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内部往来结算。校内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款。

(四)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往来款。

第六条 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学校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学校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机打发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范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研协作收入、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版面费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

第九条 《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必须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条《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范围:学校向财政上缴教育收费收入。

第十一条 票据购入与申领。计划财务部门派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到四川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和四川省税务部门购置或申领票据,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印制票据。

第十二条 年度票据使用计划与年度经费预算同时申报,计划财务部门按月购买。校内部门因代办会议(赛事、培训)等需要使用票据的,应提前一个月并于月末5日前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交票据使用计划,并提供经批准代办会议(赛事、培训)的书面文书。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购回学校票据,按票据种类及票据顺序号在票据管理系统先进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员有责任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防止遗失、损坏。票据因故遗失、被损或被盗,应及时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办理票据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原则上只能由财务人员领取和开具使用。因工作需要,非财务人员需领取票据的,应填写“成都体育学院票据申领单”( 附件1),说明事由、票据种类、数量,本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领取,并按核定范围和标准使用。因经济业务往来需借单张票据的,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借用。

第十七条 单次领用票据数量根据收费性质和工作需要核定,票据管理员应严格把关,验旧领新。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系统应完整反映购回票据种类,票据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顺序号码、使用、核销及库存情况等信息,防止票据使用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原则上当月领取票据当月核销,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的,应予备案;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核销票据又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申领新的票据。

票据管理员应及时催交发放在外的票据,避免空白票据、已使用票据长期滞留在外不核销,并定期(按月)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部门或个人,有责任保管好领用的票据,确保安全、完整。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计划财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票据开具人员必须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

第二十二条 所有票据必须加盖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使用无章票据或者使用行政公章代替票据印章。对已盖章的空白票据应视同有价证券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三条 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三栏必须一致,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票据,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要素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简写,并在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字样。

第二十四条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也不得拆本使用。填写票据时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作废票据必须三联完整,注明作废字样,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票据开具人员每次凭票据记账联金额到计划财务处交款,并及时办理票据确认、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脑打印票据的人员须每日打印汇总表,与审核制单人员核对当日入账款额。审核无误后,制单人员在汇总单上盖章,并随当日记账凭证一起装订归档。

第二十八条 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还计划财务部门票据专管员,办理核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在票据管理系统中确认交款的票据及金额,同时生成“票据核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负责检查票据使用是否符合核定项目范围、票据开具是否合理、收取资金是否全额入账、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票据系统中予以核销。已经收回的票据存根应按票据顺序号排列、装订并归档。

第三十条 已核销的票据存根,按规定保管五年以上。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按规定登记造册报省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监审室、档案部门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票据。

第三十一条 票据使用管理中若出现票据毁损、遗失、被盗等过失行为,影响收入组织、会计核算并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由票据使用部门及个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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