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支持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四川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享受主体】
四川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2.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3.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8.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2.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3.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14.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复工复业降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四川省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6.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7.四川省内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房土两税条件,请在5月1日至2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自主提交房土两税预减免申请,先行享受2-4月房土两税优惠,对于1月、5月、6月的税款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18.四川省内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四川省内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四川省内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税务机关办理定期定额调整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19.四川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
四川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优惠内容】
四川省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申请当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的,可提供银行账户余额截屏图,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对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20.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川省实施办法明确,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6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4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2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主体】
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四川省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实施减征,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2020年2月-6月);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五、稳外贸扩内需
2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上述所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4.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5.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六、4月30日以后的新增税费支持政策
26.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享受主体】
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7.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电影等行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条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条款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8.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优惠内容】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办税服务措施
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1.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明确了185个“非接触式”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及具体办理有关事宜,包括166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和19个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事项。四川省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197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18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包括178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和19个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事项,并对上述197个事项及16个线上预约线下办理事项、28个线下延期办理事项的具体办理事宜进行了明确。(具体“办税清单”附后)。
一是全程网上办清单中的178个事项,请尽可能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若无法成功办理,可通过电话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微信、QQ群、在线交互等方式获得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帮助”模块或直接点击链接
(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bzzx/bzzx.html),查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是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中的19个事项,纳税人、缴费人需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办理。对需出具的纸质文书或证照,税务机关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对需要发放纸质发票的业务事项,如“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税务机关将采取线上受理线下邮寄的方式办理。3月31日24:00前,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对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的业务事项,如“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将暂缓实地调查巡查。纳税人需将纸质资料做好留存备查,待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案头分析情况,通知纳税人补交相关材料或重新启动实地调查巡查工作。
三是线上预约线下办清单中的16个事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事项,如“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退票”等。纳税人、缴费人请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预约”或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预约办税渠道进行预约,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预约情况,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是线下延期办清单中的28个事项,业务过程中需税企双方频繁交互,如“复议听证、和解处理”等。考虑疫情传播风险,请延期到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办理。
纳税人和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时相关操作可参阅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bzzx/bzzx.html,点击“下载操作手册”),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咨询。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2.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
【具体内容】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平台功能、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已大幅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大部分涉税涉费业务已实现“网上办”;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得到优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常见税收业务网上办理
(1)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可办理税收信息报告、申报缴税、发票等大部分涉税业务。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搜索栏录入或选择相关功能分类查找具体功能。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申请代开发票,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后,尽量选择邮寄送达方式。
(2)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如您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如您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相关业务,请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线办理。
如您是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下载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时请认准国家税务总局标识)在线办理。
(3)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社保客户端办理。
如您是城乡居民缴费人,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费】功能及其链接的银行代缴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4)办税缴费提供线上咨询服务
在办理纳税、缴费过程中,您可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下载查阅相关操作指引和问答。如果您需要咨询涉及纳税、缴费方面的问题,欢迎使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咨询功能,或拨打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3.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合作,从2020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24:00,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
1.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
2.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办税服务”功能;
3.下载“四川税务”手机APP(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二维码扫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APP下载”菜单、苹果应用商店等渠道下载)。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四川邮政免费邮寄。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二、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
4.严格办税服务厅防疫管控
【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室内通风、定时清洁消毒,并已设置体温检测点,实行一门进出,严格防止人员“聚集”。同时,实行大厅间隔窗口开放,扩大窗口之间距离,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为确有必要到大厅办税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环境。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5.开辟直通办理
【具体内容】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6.办税服务厅实行网上预约办理
【具体内容】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不预约不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功能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渠道等多种方式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税务机关将提供分时分批错峰办理业务。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7.推行容缺办理
【具体内容】
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三、调整税收管理措施
8.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具体内容】
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开展。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9.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10.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具体内容】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措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11.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具体内容】
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12.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具体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13.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
【具体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措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
1、 全程网上办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指引 |
1 |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登录】→【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2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登录】→【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3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4 |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5 |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
6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7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8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运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专票备案】 |
9 |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
10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资格信息报告】→【退税商店备案】、【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
11 |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资格信息报告】→【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12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资格信息报告】→【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销售退税备案】 |
13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14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15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16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网签三方协议】 |
17 |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 |
18 |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 |
19 |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
20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21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建筑业项目报告】 |
22 |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
23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不动产项目报告】 |
24 |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25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
26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27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28 |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29 |
税收减免备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 |
30 |
停业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 |
31 |
复业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复业登记】 |
32 |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
33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34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35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36 |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37 |
税务证件增补发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税务证件增补发】 |
38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
39 |
发票票种核定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 |
40 |
发票验(交)旧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 |
41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42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43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 |
4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45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 |
4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47 |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
48 |
消费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49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50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51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52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53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54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
55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
56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2019版】 |
57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58 |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
59 |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
60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 |
61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
62 |
车船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船税申报】 |
63 |
印花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印花税申报】 |
64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
65 |
烟叶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烟叶税申报】 |
66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 |
67 |
契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契税申报】 |
68 |
资源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资源税申报表】 |
69 |
水资源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水资源税申报】 |
70 |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71 |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72 |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73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74 |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环保税一般申报】 |
75 |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简易申报】 |
76 |
附加税(费)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
77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
7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79 |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
8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81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
82 |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
83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定期定额申报】 |
84 |
委托代征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委托代征报告】 |
85 |
房产交易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交易申报】 |
86 |
申报错误更正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 |
87 |
申报作废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结果查询】→查询后点击“申报作废” |
88 |
逾期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逾期申报】 |
89 |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
90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1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2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3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4 |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5 |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 |
96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97 |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
98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99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100 |
税费缴纳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 |
101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 |
102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103 |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104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105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税收业务】→“新增支付” |
106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业务申报】→【单证业务数据申报】→审核通过出具证明 |
107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业务申报】→【单证业务数据申报】→审核通过出具证明 |
108 |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业务申报】→【单证业务数据申报】→审核通过出具证明 |
109 |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
110 |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业务申报】→【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
111 |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 |
112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113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114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115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16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17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18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
119 |
税收减免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
120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
121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
122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 |
123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 |
124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地税】 |
125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
126 |
车船税退抵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车船税退抵税】 |
127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128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129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
130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
131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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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业务申报】 |
133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代办退税业务申报】 |
134 |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周边业务申报】 |
135 |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周边业务申报】 |
136 |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
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无需纳税人申请 |
137 |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周边业务申报】 |
138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周边业务申报】 |
139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业务申报】 |
140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业务申报】 |
141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核销申报】 |
142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信息业务申报】→【延期申报数据申报】 |
143 |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信息业务申报】→【电子信息查询数据申报】 |
144 |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信息业务申报】→【无电子信息备案数据申报】 |
145 |
纳税信用补评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
146 |
纳税信用复评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
147 |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法处置】→【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
148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49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50 |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51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52 |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
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自动执行 / 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点击【上报汇总】(或【汇总上传】)->【远程清卡】 |
153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 |
154 |
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优惠备案】→【递延纳税备案】 |
155 |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 |
156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预缴纳税申报】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A表)】 |
157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年度汇缴申报】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 |
158 |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 |
159 |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
160 |
查询本人2019年1月1日起的收入纳税明细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
161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6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扣缴税款登记】 |
163 |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5%)】 /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20%)】 |
164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165 |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 |
166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167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权益保护】→【纳服投诉】 |
168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权益保护】→【税收违法检举】 |
169 |
发票真伪鉴定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查验】 |
170 |
惠民贷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惠民贷】 |
171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172 |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
173 |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采集】 |
174 |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175 |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申报】→【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176 |
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海关缴款书比对】→【海关完税先比对后抵扣操作向导】 |
177 |
城乡居民社保费申报缴费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特色业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扣款协议】、【城乡居民社保费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证明】、【城乡居民社保费查询】 |
178 |
在线咨询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 /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模块内嵌“在线咨询”功能 |
备注一:四川省境内不涉及税收业务事项 |
1 |
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 |
|
2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3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
|
4 |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
|
备注二:政策调整不再发生业务事项 |
1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
|
2 |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
|
|
|
|
|
二、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指引 |
1 |
合并分立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合并分立报告】 |
2 |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
3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
4 |
注销税务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 / 【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
5 |
发票领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 【套餐业务】→【发票套餐】 |
6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
7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8 |
代开发票作废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 |
9 |
发票缴销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 |
10 |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 |
11 |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
12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 |
13 |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纳税担保申请】→【纳税担保申请】 |
14 |
复议申请管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15 |
赔偿申请处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
16 |
税务行政补偿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税务行政补偿申请】 |
17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
18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19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 【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
|
|
三、线上预约线下办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指引 |
1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2 |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3 |
发票退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4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5 |
发票担保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6 |
发票防伪用品领购(税控公司)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7 |
发票防伪用品核销(税控公司)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8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9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0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1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2 |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3 |
非正常户解除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4 |
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5 |
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16 |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
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我要预约】 / 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预约办理 |
四、线下延期办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指引 |
1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3 |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4 |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5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6 |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7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8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9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0 |
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1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2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3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4 |
增值税留抵抵欠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5 |
非居民欠税追缴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6 |
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7 |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缴纳)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8 |
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19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0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1 |
复议听证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2 |
和解处理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3 |
查阅行政复议资料申请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4 |
赔偿申请撤回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5 |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6 |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7 |
非居民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28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时间延期办理 |
现行税费支持政策和办税服务
措施文件索引
(文件内容请通过四川省税务局
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1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1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16.《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通告》
17.《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18.《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
2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2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四川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链接地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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