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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主动向销售方提供我校如下信息:

“购买方名称”栏填写“成都体育学院”;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12510000400008116Y”;

“购买方地址、电话”栏填写“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环湖北路1942号 028-85091793”;

“购买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建行成都青羊支行 51001446436051506118”。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22日

备注:

1、校内各部门如未接到计财处特别通知要求,请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下图所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主动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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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机打通用发票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只需向销售方提供我校单位名称。

4、增值税通用定额发票正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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