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主动向销售方提供我校如下信息:
“购买方名称”栏填写“成都体育学院”;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12510000400008116Y”;
“购买方地址、电话”栏填写“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环湖北路1942号 028-85091793”;
“购买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建行成都青羊支行 51001446436051506118”。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22日
备注:
1、校内各部门如未接到计财处特别通知要求,请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下图所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主动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相应信息:
3、增值税机打通用发票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只需向销售方提供我校单位名称。
4、增值税通用定额发票正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