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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一卡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5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体计财字〔2016〕20号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做好校园卡为学校师生服务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现将校园“一卡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园卡工本费

1、学校首次为本校学生办理学生卡、为学校在编职工、编制外外聘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办理教工卡,均不收取工本费,制卡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2、校园卡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超过规定限额家属卡, 按每卡20元收取校园卡制作工本费。

3、校园卡管理部门为校外人员办理临时卡,按每卡20元收取校园卡押金。临时卡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且注销时卡片完好无损、可收回再用的,可在退卡时退还其押金20元。

4、校园卡持有人因卡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的校园卡,按照每卡20元收取校园卡制作工本费。

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弥补校园卡购买和制作的相关费用。

二、关于校园卡消费管理费

1、校园卡食堂消费优先满足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因此,在校学生持学生卡、学校在编职工、编制外外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持教工卡在学校饮食中心食堂消费不收取管理费。因价格原因导致的饮食中心亏损由学校按国家规定补助。

2、开通食堂消费权限的家属卡和临时卡,在学校饮食中心食堂消费时,由饮食中心按消费金额的20%收取管理费。

校园卡消费管理费在消费时通过加价的方式收取,由校园卡管理部门与饮食中心结算,用于弥补饮食中心亏损。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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