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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8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院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4]506号)、《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范“小金库”现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下乱收费行为

1、严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2、严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3、未经学校计划财务部门批准并书面授权,自行向学生、职工及社会机构或个人收取服务费;

4、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5、严禁以学校名义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6、严禁在军训期间违规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7、严禁将收费收入私存“小金库”、公款私存;

8、严禁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各部门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确保无“乱收费”和“小金库”现象。若之前有不清楚相关政策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向师生和社会机构或个人收取费用的,务必于7月17日之前退还给交费者;因故无法退还的,应将收取的资金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对收费情况进行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收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2、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应对自查工作负全责,在自查中落实承诺制和问责制,对自查情况进行承诺(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分别送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备案(各1份),接受群众和学校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1、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拟收费标准、立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收费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并提供收取标准测算数据、收费可行性报告,说明收费理由等。

2、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发改委批准,方可收费。

3、经国家和学校批准的收入项目,应全额纳入学校年初预算,并由计划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向收取对象开具加盖财务部门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4、因工作原因,计划财务部门不能直接收取、需委托校内部门代收费用的,计划财务部门应向代收部门出具《计划财务处委托部门代收项目审批表》,载明收取项目名称、标准、收取对象、应开具票据种类等内容。

5、受计划财务部门委托、由部门向收取对象收取的现金收入,应按《成都体育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成体计财【2015】20号)的规定,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成都体育学院现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于收费当日下午4点前交计划财务处。

6、未经学校批准,未经计划财务部门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向师生及社会机构或个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乱收费,收取的资金应及时退还交费人员;擅自收取资金并自行支配使用的,属于“小金库”行为。

附件:

1、2015年度“乱收费”、“小金库”自查责任承诺书

2、计划财务处委托部门代收项目审批表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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