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总支实际,特制定总支党政联系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总支党政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的重要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总支及各支部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应体现建立各支部行政班子与党支部相互协调有效配合共同促进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保证在工作目标一致前提下的工作进行职能分工。
二、党政联系会的参会人员
(一)支部党政联席会的参会人员
支部现职副处级、处级干部、支部书记为支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固定成员,上述人员不足3人的应扩大到六级及其以上职员,还不足3人的,扩大到科级干部。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均具有表决权,具体参会人员范围由各支部自行确定,并报总之备案。
(二)总支党政联席会的参会人员
总支书记、副书记,各部门处级干部、各支部书记为总支党政联席会议的固定成员,均具有表决权。
(三)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相关性和工作需要确定,充分发挥科室负责人、支部委员、总支委员、党外人士、工会小组长、教代会成员、职工代表的作用。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四)参会人数比例
总支党政联席会议、支部党政联系会议,原则上具有表决权的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特殊重大事项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
三、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
(一)通报类事项
1、含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精神和要求。
2、总支和各支部各类工作进展和情况汇报。
3、总支、支部认为应该通报的其他事项。
(二)决议类事项
1、支部党政联席会决策事项
按照《计财资产保卫总支贯彻落实学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的“三重一大”范围执行,即:
(1)按学校规定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校级专题会议审议的业务事项。
(2)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置与分配使用。
(3)本部门单次或批量超过5000元的办公用品、大宗物资购置及其他预算支出。
(4)本部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考勤、安全管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5)本部门关键岗位职工轮岗。
(6)本部门职工职称职务晋升建议意见。
(7)涉及本部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考核、评优评奖、业绩津贴申报、各种奖励金分配方案与扣减办法及其结果确认。
(8)其他需提交支部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
2、总支政联席会决策事项
(1)各支部职工职称职务晋升。
(2)以总支名义开展的评优评奖。
(3)推荐校级表彰的各类优秀候选人名单。
(4)向学校推荐后备干部名单。
(5)推动学校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重大改革方案。
(6)向学校推荐新进编制外人员师德师风考评事项。
(7)以总支名义组织的工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
(8)确定纳入帮扶对象的困难党员及困难职工名单。
(9)各支部绩效工资(年终奖)分配方案(或分配办法)及分配标准的制定。
(10)其他应纳入总支党政联席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联席会的基本规则
1、会议召开时间
(1)支部党政联席会议时间,由各支部自行确定,可与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同时进行。
(2)总支党政联席会议于每月的第一周召开,具体时间由总支书记根据议定事项内容、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确定。
2、议题的确定
(1)有关党的建设,包括推荐干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需提交总支支委会决策的,由支部书记确定是否提交。
(2)涉及部门业务工作的事项,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提交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涉及改革方案、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其他重大事项,党支部应先研究并审核把关,再提交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支部认为需要提交总支党政联席会议通报的事项,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商支部书记决定是否提交。
(5)支部认为需要提交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应根据事项内容和性质,在各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的基础上,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商支部书记决定是否提交。
(6)纳入总支党政联席会通报和决策是事项,由总支书记确定是否作为议题上会。
部门应提交而未提交总支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支部书记有权提醒,总支书记有权责成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3、会议准备
(1)提交总支党政联席会通报或决策的事项及相关资料,各支部书记在上月底前通过电子版送总支纪检委员,由总支纪检委员初审后送总支书记确认议题。
(2)会议召开时间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到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3)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的所有事项,提交议题部门,有关内容应会前就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充分酝酿,保证会议决策的有效性。
4、联席会召集人
(1)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外出期间,支部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支部书记均外出的时候,暂缓召开支部党政联席会议。
(2)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总支书记;总支书记外出期间,总支副书记为联席会召集人。
5、会议决策方式
相关议题的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遵循一事一议原则,表决事项通过的原则应符合少数服从多数要求。有关成员不能到会且急需召集会议进行决策的情况下,需提前征求相关负责人意见或会后沟通确认。
6、会议决议的确认和执行
(1)对于联席会所讨论事项,应做好决议的内容纪要,真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经党政联席会所有成员确认、由会议召集人签字生效后存档并作为会后执行、反馈和督办的重要依据。
(2)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审定或备案。
(3)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可经协商暂缓决定。
(4)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严格执行,如出现特殊情况申请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联席会的保障机制
为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得以有效落实,参会人员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相关纪律要求,并建立相关保障措施:
(一)决策回避制度
1、涉及本人事项,可能影响联席会公正决策的参会人员,应在讨论及表决时回避。
2、根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的规定,研究决策相关事项时应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和决策。
(二)决策公开制度
1、除涉密事项外,总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应由各支部书记负责向所在支部全体员工传达(公开)。
2、支部党政联系会议决策的事项,由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全体员工公开。
(三)决策的执行和反馈
1、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支部书记或会议指定的执行人,应在会议确定的有效的时间内落实,并在会议召开后1天内、落实决策后3日内向总支报告。
2、总本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由总支书记根据相关工作任务指定具体的执行人、明确有效的落实时间,执行人应在落实决策后1天内向总支书记报告,再由总支书记定期传达到全体支委委员。
3、总支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党政联席会决策及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应提交、未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总支对各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对应由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对执行决策过程监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