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总支及各支部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成都体育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办法》(成体党【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总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成效,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2018-2022年,总支党建工作基本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党总支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代会的精神上来,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对标“世界一流体育大学”总体目标和强基固本“八项工程”,结合支部工作实际和特点,查找差距,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计划,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有序、深入、全面开展。
第二章 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规定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党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及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认真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和职工,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 支部书记负责牵头制定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阶段安排和措施,经全体支委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总支备案。
第六条 支部书记负责制定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具体实施方案,部门行政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七条 总支和支部党建工作部署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同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重点岗位职工、党外人士参加。
第八条 各支部除做好常规工作以外,应充分发挥支部优势,根据学校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计划、深化改革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和措施,主动承担学校改革创新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九条 各支部召开党建工作部署会,会议内容包括讨论支部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党员发展计划等,并建立工作台账,做好阶段安排、工作措施及总结。
第十条 各支部应严把干部职工政治观、职业道德关,在职工职称、职务晋级、评优评奖工作中,坚持立德为先,真实反映职工思想道德情况,不得敷衍、不包庇。
在征求本支部群众意见、支委意见时,应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征求群众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赞成票未达到70%的,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员,年度内取消职称、职务晋级和评优评奖资格;年度内不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不得推荐为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对象;所在支部不得推荐位先进支部。
第三章 贯彻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总支支委、支部委员、支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工明确,科学合理,并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做好总支和支部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支部研究决定以下事项应纳入本支部“三重一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处级领导班子和支部书记集体研究决策:
(一)按学校规定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校级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置与分配使用。
(三)本部门单次或批量超过5000元的办公用品、大宗物资购置及其他预算支出。
(四)本部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考勤、安全管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五)本部门关键岗位职工轮岗。
(六)本部门职工职称职务晋升。
(七)涉及本部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考核、评优评奖、业绩津贴申报、各种奖励金分配与扣减。
(八)其他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研究人数不足3人的支部,还应征求支部委员、科以上干部的意见,避免少数人说了算,杜绝行政负责人独断专行。
各支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保密的事项除外),主动接受本支部党员、干部、职工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重大事项还应向总支报告。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及支委委员应主动参与、定期研究、讨论、布置本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支部研究业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应邀请支部书记参会。
第十六条 总支支委、支部班子及支部书记应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剖析并积极处理、妥善解决。
处级领导班子(含支部书记)之间应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下,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总支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按照学校规定范围执行。各支部每年至少召开2次民主生活会,参会范围应包括支部全体党员,并主动邀请党外人士参加。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外出或不在岗位时,由支部书记委托支委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各支部书记、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科以上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组织开展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各支部应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和梯队建设,结合支部工作特点,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制度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党员干部和员工提升学历层次、专业技能,不断提升干部职工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有计划的培养业务标兵和后备干部。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支部向学校推荐拟提拔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应征求支部书记和总支的意见。
年度内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制度培训,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群众反映好的党员及其他职工,在职称职务晋升、评优评奖中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各支部应有针对性的主动到服务部门、教学单位、师生中开展调查研究,科以上干部及支部书记每年下基层调研形成的书面调研报告(工作建议)不得少于1篇。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应按照学校规定坚持联系班级、参加班会制度,并以学生为中心贯彻执行学校党组织决策部署,不断改进完善本支部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支部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本支部处、科级干部及关键岗位职工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事项,不得故意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二十三条 各支部领导班子及支部书记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学校关于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有违反“八项”规定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贯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支部应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支委参加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若遇特殊情况,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二)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无党小组的支部除外)。
(三)每季度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非党职工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四)每季度由支部书记给本支部的全体党员同志上一次党课,也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讲授党课。季度内,总支集体组织了党课的,支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再组织党课。
第二十五条 各支部组织生活会要紧密结合学校党委的安排组织,学习内容应注重思想性,开展党内教育活动应有针对性,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应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注重效果,通过组织生活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 各支部应结合支部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可与支部组织生活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党内帮扶、结对关怀活动,并明确帮扶内容或重点,注重帮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服务型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服务活动。每个支部每年参加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60%。
第二十九条 支部书记、处级领导班子应主动关心困难职工,解决其后顾之忧,急群众所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牢固树立部门工作一切为了师生的理念。
第三十条 支部书记、处级领导班子应主动与普通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外人士、非党职工谈心谈话,结对帮扶困难党员。通过谈心谈话与帮扶,收集意见,化解误会、矛盾和困难,及时提醒或批评教育发现的问题,防范风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校党员发展实施细则》及党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积极吸收优秀的业务骨干加入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每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每一个党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支部各项工作上水平。
第三十四条 党员同志应服从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的安排,自觉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活动,自觉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勇当业务标兵、管理育人标兵及改革创新标兵。
第三十五条 党员同志应自觉按月缴纳党费,由各支部按月收齐后交总支,总支组织委员应及时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支部书记应及时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信息及学习、工作和思想状况,加强对编制外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学习和党的组织生活。
因岗位工作特殊、公务出差等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党支部各类学习、会议、培训、活动的人员,支部书记应及时补课。
第三十七条 总支活动经费实行总支书记一支笔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用在与支部活动无关的地方,不得借开展支部活动的名义吃吃喝喝。单次开支1000元以上的总支活动经费,需总支全体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八条 基层支部分类定级、考核评优,应严格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教工党支部分类定级评分参考标准》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并在自评基础上征求支部所在部门群众意见、支部相互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总支支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年终,各支部应按学校规定就部门管理服务工作等情况开展满意度调查,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对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效果不好、师生认可度不高的现象,应及时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师生举报并查实存在问题的党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师生举报并查实存在问题的党外员工,要帮助教育。
第五章 贯彻意识形态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党支部抓意识形态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的重要精神和指示。
第四十一条 各支部应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支部书记与行政班子组织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十二条 各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支部书记共同负责制,支部书记和部门行政责任人应明确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及分工,并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第四十三条 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并作为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四条 支部书记应利用党课、组织生活、专题教育活动,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教育工作,可组织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也可与党组织生活、行政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党员同志应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中央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工作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第四十六条 支部书记应主动帮助教育支部党员,部门行政班子成员应主动帮助教育本部门职工,防患于未然。
因宣传教育不力,支部党员个人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问题的,支部书记应负主体责任;非党员同志个人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问题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应负主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帮助教育未能够达到效果的,支部书记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应及时研究,支部无法处理的应向总支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当导致问题升级的,或部门领导班子态度模糊、明显失职的,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共同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部门网络信息(包括文字、图片)发布应指定专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并报行政负责人(或部门分管网络信息发布的处级干部)审核后发布,并在发布信息时注明撰稿人、核稿人。涉及党支部活动的信息发布,由支部书记审核;总支审核通过的信息,直接送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发布。
审核人应加强对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内容的监管和审核,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支部网站除登载规章制度、发布业务信息、提供工作查询、下载专区等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内容外,还应结合支部工作实际设置支部工作动态、党风廉政建设等专栏,通过部门网站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党员干部工作、学习中的先进事迹,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五十条 部门所属网站(网页)、新媒体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博、APP客户端等)内容未经审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支部书记承担宣传教育责任。
第五十一条 部门工作用QQ群、微信群的建立应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实行群主负责制,群主对加入工作群的人员应设置审核通过制度,并在群内实行实名制,不得让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校外人员加入。群主应履行职责,实时监督群内信息,发现在群内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人员应及时警告、教育、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将其踢出,不得利用QQ群、微信群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利用QQ群、微信群散布不良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各支部不得对外发布党和国家禁止发布的信息及涉密文件,不得在发布信息时公布涉及党员、职工及师生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各支部应结合学校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政治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职业道德先进典型。
第五十四条 全面贯彻落实全员育人精神,带领党员和职工创新工作方式、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水平。
(一)各支部要结合所在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接待用语、工作处置、工作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管理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二)每个党员要牢固树立“一切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做业务上的行家里手、工作标兵,用优异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行动“育人”。
第六章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各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风险防控措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实施计划。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应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教育,并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从”。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处长是本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向上级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第五十八条 持之以恒抓作风,密切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关注隐形变异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切实纠正改头换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令行禁止、有错必纠。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以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应多与科室人员谈心、多提醒,加强纪律建设。
第六十条 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推进本支部相关工作制度建设,对可能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加强防范与督查,梳理廉政风险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各支部应时刻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工作的首位,加强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和管理,对干部职工党风廉政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应向总支做一次专题汇报,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报告。
(一)各支部行政负责人应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四个亲自”,建立工作台账,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职工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述职。
(二)各支部书记应及时传达、布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协助所在部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规定及时正确处置信访线索或投诉,定期向党总支报告重要问题。
(三)党员干部应主动参加支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活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校外兼职应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向学校报告或上交。
(四)每个党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流程,服从上级安排,不以自己的主观或他人强加的意志所转移,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政策面前不变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勇于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
(五)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先斩后奏”或隐瞒不报。
第六十二条 全体党员及职工应自觉构筑思想防线,自觉树立高尚的觉悟、良知和水准,自觉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清正廉洁,做干净忠诚担当的好干部。
(一)坚决拒收不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券、礼品、礼物,不接受下属、校内部门、下属单位、开户银行、投标商家、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承租商及其他有工作联系部门(单位)的宴请、礼金、礼券、礼品、礼物。
(二)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当面拒收的礼金、礼券、礼品、礼物及商业回扣,尽力及时退还。
(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和退还的,保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国家政策允许的商业回扣应及时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四)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违规收送礼金。
第六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门职工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管理规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利用工作之便参与乱收费、报销虚假发票、转移资金、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小金库”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 每个党员及职工在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暗箱操作,不与服务对象(供应商)串通,不违规泄露应保密事项,不索要点子,不收受回扣。
第六十五条 各支部行政负责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和本规定要求,与班子其他成员、科级干部、重点岗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断构建和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六十六条 各支部科级干部、重点岗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在与部门负责人签订的廉政责任书中作出廉政承诺,有违反国家、学校廉政管理规定和廉政责任书约定行为之一的,本人年终评优、部门年终奖分配、职称职务晋升等实行“一票否决”,支部还应报学校纪委、人事处(或组织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各支部书记应加强对本支部行政负责人、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章 贯彻统战工作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为总支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支部书记为本支部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支部应高度重视统战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统战工作,并将统战工作纳入支部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安排。
第七十条 各支部应建立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工作台账,支部书记亲自(或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主动关心党外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支持民主党派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总支、支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各项活动,应结合活动主题邀请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参加,定期向本部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支部政策制定、改革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民主党派、党外人士意见,引导党外人士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其在参与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三条 总支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统战工作会议,听取各支部民主党派、非党派人士的意见,各支部书记应认真配合、积极支持。
第八章 贯彻安全稳定工作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支部所在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各支部行政负责人、部门内设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本部门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稳定工作制度、突发事件等安全稳定工作预案。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相关保密制度、大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制度、财务等重要档案资料保管借阅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安全防范制度、部门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构建完善安全防控体系,杜绝泄密事故、安全稳定事故发生。
第七十七条 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明确部门(科室)安全员岗位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信息申报等各项防范措施,监督办公场所、财产物资、档案、库房、数据信息等重点重要岗位人员认真履职,确保安全。
第七十八条 支部书记应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做好本支部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法制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处内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保密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及自我保护能力,杜绝泄密、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 本处(科室)安全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财产物资、治安、消防、数据信息、部门网站信息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汇报分管处领导后处理,并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稳定信息。
原则上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定期研判本部门存在的安全稳定隐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处置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十条 各支部行政负责人应将安全稳定工作层层落实,与科室负责人、部门安全管理员及网络信息安全等重点岗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八十一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支部年度工作一并考核,对认真履职的安全管理员,在学校分配给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应适当给予倾斜。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取消安全事故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参与本部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九章 贯彻工会及共青团工作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各支部应根据本部门职工情况设立工会小组,健全部门工会组织,按规定配备兼职工会小组长;协助总支和学校工会做好学校教代会工作,开展部门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第八十四条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职工关怀帮扶机制,主动关心和关怀编制外职工,让职工有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八十五条 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八十六条 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提升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十七条 配合学校做好部门职工节日、生日的慰问工作以及职工保险、体检等事项的信息收集工作,让职工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温暖。
第八十八条 组织职工参与学校的体育、文化等各种活动,组织部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工会活动,增强凝聚力。
第八十九条 主动向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汇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学期)工作、研究布置日常工作。
第九十条 坚持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工会法》、国家时政、上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第十章 特色项目及奖罚制度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特色项目是在支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效应,且促进了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的项目。具体范围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支部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学校特色项目,并由总支支委集体研究后决定上报。
第九十三条 总支对各支部实施考核时,特色项目扩大到以下范围:
(一)承担学校改革发展重点工作项目(校级立项)。
(二)承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以个人或部门名义给学校提出的改革创新工作方案且被学校采纳实施的项目。
(四)本支部思想政治及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创新突破的项目。
(五)以第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委托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改革项目。
(六)部门工作突出,在校一级大会上被学校主要领导口头表扬的。
第九十四条 支部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支部、支部书记评先评优资格。
个人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个人及其所在支部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十五条“一票否决”事项范围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和学校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支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8年度开始试行,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