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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体院字〔2012〕53号 签发人:陈 伟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政策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成都体院 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成都体育学院计划财务部门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成都体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学校各种收费归口计划财务部门管理。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收费立项、标准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费用收取、乱收费检查、收费年检等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税务发票的领购和管理工作归口计划财务部门管理。学校及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收费收据。

计划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领购、登记和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各种费用,应由财务人员直接收取。财务人员无法直接收取的,应由计划财务部门书面授权,并明确收入项目、标准以及收取期限。

未经计划财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工作,不得私自向学生、职工以及社会人员和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收费立项和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各类培训费)立项、标准调整,由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拟收费标准、立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收费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并提供收取标准测算数据、收费可行性报告,说明收费理由等。

2、计划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

3、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4、计划财务部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收费应当终止时,承办部门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变更、注销的收费项目名称或标准以及变更、注销依据。

计划财务部门按第七条所列程序逐级报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

培训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并由培训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

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可收取合理补偿性费用,并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校可以为提供服务单位代收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等相关费用。

1、预收教材费标准,由教材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使用教材情况及市场价格核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体检费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3、军训费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门提出收取标准,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收取。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物价部门许可,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坚持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1、面向学生的收费应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项目和标准。

2、收费场所应在显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布收费举报电话。

3、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

第十五条 学费(含双学位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年度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重新学习学费按学分收取,不得以补考名义收取学生重新学习学费。

第十六条 教材费按学年度预收,并坚持不赢利、按购买成本与学生结算的原则,按学年度结算,及时清退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考试、招生报名考试费等国家考试收费,应按次收取。不得向未参加国家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第十八条 为提高学生缴费效率、减轻学生负担,代收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等,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由财务部门在学生入学时随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委托银行代扣)。

第十九条 学生上网、超额用电等服务性收费,本着非营利及自愿原则,在保证正常教学及学生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由财务部门收取。

第二十条 短训班收费,立项并备案后,由财务部门收取。

第二十一条 代办培训、代办会议、代办赛事等收费,由承办部门提出代办申请,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委派财务人员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收费原则上由财务部门直接收取。后勤各中心、保卫处及其他各部门在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及后勤服务活动中按学院规定取得的现金,应在收取当日交计划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三条 收费方式可采取现金、刷卡、委托银行代扣、网银自主缴费等多种方式。

计划财务部门应改进工作方法和条件,尽量减少现金缴费,提倡无现金收费。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如实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自制票据、未经核准的外购票据,杜绝收费不开票、少开票、开鸳鸯票或打白条。

第二十五条 各种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报名考试费等教育收费应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

2、按规定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收入,应及时缴入省金库。

3、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坐支、私设“小金库”、甚至挪用或私分。

第五章 收费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类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处和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信息;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各承办部门要及时提供代收费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是组织本系(部)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杜绝恶意欠费。

第二十八条 经计划财务部门批准由部门自行组织收费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到财务部门领取加盖发票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并于收费当日将收取款项交计划财务部门。

收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部门清算,核销已收取票据,退回未使用票据。

第六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收费监督,定期对各类收费行为、收费资金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和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未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自行向学生收取服务费的;

(四)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第三十二条 收费人员(含委托收费人员)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收费不开收据或者开鸳鸯票据的;

(二)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票据,自制收据、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收费资金不入财务账、坐收坐支的;

(四)将收费收入私存“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第三十三条 有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监督。

1、计划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家长、教职员工及社会的监督。

2、学校纪检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纪检部门举报各种乱收费行为。

3、学校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查出乱收费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5万元,由学校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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