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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7]110号)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教[2007]110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建立健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体系,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我省承担的资金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资金分担办法是: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四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财政困难县倾斜;市、县财政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属民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7个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别对待,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什邡市、绵竹市按省、扩权试点县(市)5:5分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市)8:2分担。

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及相关因素分解下达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及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及时下达并拨付。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7月底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市(州)教育局备案。

四、有两个以上学校名称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最初的办学性质是技工学校的,其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

五、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个别位置偏僻、远离银行金融机构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暂不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支付方式,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八、全省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九、市(州)教育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民办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实施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并建立规范的学校年审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工作等方面,要加强民办中职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十、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另文下达。

十一、原《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6]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⒈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

班级

入学

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附件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资助金额

银行卡号码

年级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备注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

×××

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附件4

××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及学校

在校生 人数

(人)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

金额

(万元)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合计

一年级

二年级

东部

中部

西部

小计

其中:

农村

小计

其中:农村

总计

一、省辖本级学校合计

××学校

……

二、××市(地、州)合计

1.市辖学校小计

××学校

……

2.××县小计

××学校

……

三、××市(地、州)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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