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体计财字(2016)21号
院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国家和学校相继出台了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公务活动。在实际执行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审计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行车补助及差旅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川机管函【2016】313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统一解答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成都体育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会议费各项费用调剂问题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会议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之间可以适度调剂使用,其中: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用于其他方面。
(二)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食宿安排问题
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不纳入会议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可协调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相关费用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三)特殊参会人员费用报销问题
1、学校邀请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类会议,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税后)的标准发给专家咨询费。已按规定发给培训课酬的,不再重复发放专家咨询费。
3、上述人员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可由会议举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与
补助。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按其提供的来程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的2倍报销。
4、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并由我方承担其往返落地机票的,原则上由我方人员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机票费。若外宾身份无法购买公务机票,或因国内航空公司没有开通国际航线的行程段,可在比价后直接购买价格较低的国内外航空公司机票。
5、上述费用纳入会议费管理并从严控制,应事前按经费开支渠道报学院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并委托银行支付,除外宾以外,其他人员不得领取现金。
二、关于《成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1、校内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公务出差,均适用该办法。附属体育医院、四川成体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且在我校管理的科研项目中列支的,在学校没有专门规定之前,按该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常驻地范围问题
常驻地指所在城市主城区,成都市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高新区以及双流机场。
(三)关于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差旅费用报销问题
1、出差人员由学校或其他单位派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规定报销,公杂费减半。单位派车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正常报销。公务出差审批单上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2、出差人员租车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租车费超标部分自理。
(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校批准就近省亲回家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公务出差审批单上应明确出差及回家省亲线路,并在报销费用时提供成都体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六)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报销问题
新进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由学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七)工作人员常驻地内公务外出补助问题
1、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外出,因公导致误餐的,按每人每天50元报销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
2、工作人员被派往常驻地范围内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竞赛活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若主办方书面规定必须在目的地住宿且食宿费用自理的,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发给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
3、学校选派本部辅导员到校区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30元报销交通补助,每周按5天计算,每学期按20周计算。交通费按月或学期报销,在派出部门差旅费中列支。
(八)新校建设出差补助标准问题
新校建设前期派相关人员到简阳市及三岔湖工作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补助:伙食补助每人每餐35元,每天不超过两餐;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所需费用在新校办的差旅费中列支。
(九)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问题
1、学校选派干部到省内、外挂职、支援工作的人员,时间满1年(含)以上的,从学校到派驻地之间的往返差旅费,由学校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如为挂职接收单位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接收单位报销)。另外,学校选派到基层的第一书记,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50元发给伙食补助,其他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40元发放给伙食补助;无公杂费补助。上述费用在派出部门的差旅费中列支。
2、经批准长期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或出差)且连续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1年的,从学校到派驻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扣除周末休息日、节假节日后的实际工作日天数计算,前22个工作日,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减半,超过22个工作日部分,每人每天发给40元伙食补助,不再发放公杂费。
(十)汽车驾驶员差旅费报销问题
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出差期间,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十一)关于汽车加油票据、旅行社票据报销问题
1、汽车加油票据只能按规定在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中报销,不属于差旅费报销的范畴,不能用汽车加油票据代替城市间交通费。但是,在外来科研项目(不含财政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及配套费)预算允许的前提下,出差期间的汽车加油票据可替代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金额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内。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汽车加油票据不重复报销。
2、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委托旅行社组团,特殊情况需委托旅行社办理组团的,应报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并向旅行社索取公务机票(或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由旅行社直接出具并加盖旅行社印章的票据,不能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依据。
(十二)关于差旅费标准等其他问题
为贯彻厉行节约精神,在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差旅费标准未调整之前,学校各类人员差旅费标准仍按照学校规定标准执行。未批准乘坐飞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批准的交通工具与飞机票价进行比价后,按低价报销。
三、关于《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
(一)关于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项目问题
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项目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四项,均需在《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办法(试行)》(成体院字【2016】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不得重复报销(领取)上述补助。
(二)关于学生近距离因公外出补助报销标准问题
学生因公在常驻地范围参加活动,且按主办方要求或学校管理规定必须集中入住目的地、当日不能返校的,按成体院字【2016】17号文件规定报销补助。
四、关于《成都体育学院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一)公务接待开支范围
1、公务接待以公务活动为前提,非公务活动、《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20条禁止行为,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2、邀请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到学校讲学、辅导、指导训练的(不含参加学术会议),报经校领导批准,可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到校住宿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中转途中的住宿费,按其提供的来程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的2倍在接待费中报销。该项费用报销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实行“一事一批”,并说明具体情况、提供正式邀请函,作为接待清单的附件。
3、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接待无关的费用。
(二)关于接待费按次报销问题
为及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厉行节约相关报表,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报、一事一结、按次报销,当月发生的接待费用当月结清,不得拖延不报。当月发生多次接待的,应按次填写接待清单、费用报销单。当月费用无法在当月报销的,最迟应在次月内完成费用报销业务。
五、关于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学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管理问题
1、学校自主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国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86号)规定执行,严格先审批、后培训制度。需收取培训费的,应事前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培训班人数含参加培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不含参训人员自带车辆的驾驶员等其他人员。
(二)关于委托培训管理问题
学校受上级主管部门等外单位委托举办短期培训的,应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按委托方预算执行,同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委托方书面预算清单、委托书或委托培训合同。委托方没有明文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参照川财行[2014]86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问题
1、学校派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国内短期培训,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财务不得报销。
2、工作人员派往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公杂费减半发放。
六、关于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问题
在公务用车制度未改革之前,学校公务车辆统一由学院办公室管理,并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额度内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
(一)公务用车运行费(SG001)的开支范围
有车部门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驾驶员行车补助等支出;无公车部门的租车费(租用车辆加油费)、市内交通费。上述费用均在下达预算额度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教学及学生活动租车费用的报销问题
因教学工作、学生活动等需要租车的,应与有租车资质的供应商签订租车合同,凭有效票据和合同报销租车费,可在部门的公务用车运行费(SG001)中列支,也可在部门运行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租车费用报销一律通过转账结算,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天数,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强化财务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86号)
计划财务处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三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四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七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赴省外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专项人才培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