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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体院(2016)16号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现金支付,贯彻省级机关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及有关规定,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常委会研究,现将重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成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成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附属体育医院(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处级干部公务出差(含科研出差,下同)由所在部门的分管(或联系,下同)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公务出差选择乘坐飞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掌握。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完善审批手续的《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3)应在出差之前送计划财务处备案登记;未履行“先审批、后出差”报批程序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上填写“公务出差事由”应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说明出差目的和任务,并注明出差线路,调研(交流、检查实习、观摩学习)性质的出差还应附调研提纲。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在年度差旅费预算控制数内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购买一份以上的,费用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标准参照省级机关规定标准执行。赴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本着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附件1、2所列标准内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包括前往机场、车站的车费。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因科研课题出差,由科研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部门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领取,不得以出差为由报销任何餐费票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再报销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出租汽车票据、通讯费等费用。

经批准出差但不能提供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凭证的,不得用汽车加油票据、旅行社票据等其他票据代替城市间交通费,也不得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3)、机票及登机牌、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差旅费及会务费、培训费的,还应将书面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相关资料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

公务出差离开成都市并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请假的,应将批准外出的请假表(复印件)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附件。

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培训费等支出按《成都体育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规定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差旅费报销逐步采用无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应付给出差人员的补助,通过网上银行上卡支付。

经批准乘坐飞机、但未按《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体计财[2015]15号)规定购买公务机票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举办单位统一承担食宿费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应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出差审批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学校监察审计室应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或其它部门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成体计财[2008]20号、成体院计财〔2009〕55号、成体院字(201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

3、成都体育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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