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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体院字〔2014〕72号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和支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将《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成都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不含工会、饮食服务中心、附属医院及其他下属单位的经费支出。

第四条 学校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由计划财务部门结合我校实际确定。

第二章 事业支出管理

第六条 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为了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训练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运转类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部门管理,不得随意增减、调整和突破。如有变动,由人事部门报批后执行。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计划财务部门不得发放人员经费。

社会保障费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具体缴纳范围、计算基数由人事部门核定,计划财务部门按时缴纳。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助学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励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执行。

1、离休费、退休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支出,由人事部门管理,开支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2、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由学校医保办公室管理,按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凭票报销。

3、奖助学金支出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贷款贴息、困难补助或学生运动员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由学生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按专项项目管理的学生资助经费,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4、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政策和标准缴纳,具体范围和计算基数由人事部门审核,计划财务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5、住房补贴由学校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6、科研奖励、奥运会奖励等各种对在岗职工的奖励金支出,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八条 运转类基本支出指教学部门、教辅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含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一)部门业务运行费在批复预算定额内包干使用,开支范围应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严禁变相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劳务或给职工购买代金券,不得列支“三公”经费,不得购置运动服装、体育耗材等专用材料以及固定资产。

(二)按校内项目管理的运转类基本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自行调剂使用。

第九条 项目支出包括通用项目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应严格按批复预算额度及支出范围,围绕项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开支,并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条 通用项目支出应在预算批准额度内,严格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开支。

(一)物业管理项目支出范围。用于公用房日常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系统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传达保安秩序管理、会议服务、代办服务、长期物管人员聘用等物业管理费用、服务费用、人工费用及零星小额材料配件费用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开支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人员费用及工作经费。清洁外包等大额物业管理支出,应定期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清洁用具用品购置、校园绿化应提供明细清单。

(二)因公出国(境)项目支出,应按国家和学校公务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项目支出范围。用于办公所需车辆租用、日常公务用车燃料、小额维修保养、临时停车、车辆保险、驾驶员安全补助、过路过桥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私家车的燃油、保险、维修等相关费用支出。公务用车辆燃油、维修、保险费支出,应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公务接待项目支出,应按国家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设备购置项目支出范围。用于行政办公家具、行政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设备、教学训练设备、学生宿舍家具及文物等各种固定资产购置,教学场馆所需教学训练用体育设备及耗材购置。

(六) 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支出范围。用于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软件系统建设和安全系统建设相关的软件购置或开发费、计算机硬件及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系统集成等费用支出,已建成网络和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信息服务、零配件更换等信息网络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七)培训费(含代办会议、赛事)项目支出应符合委托方预算规定支出范围;委托方没有明确支出范围的,由承办部门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八)房屋建筑物购建及维修项目支出范围。用于学校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附属设施)和教学场馆的购买、建造及大型修缮等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及维修项目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支出范围。计划财务部门应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项目建设验收及考评办法。

(一)学科和专业建设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学术交流、条件建设等支出;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专业综合改革、精品资源共享课、双语教学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实验教学中心、教材建设、教学团队、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新专业及新开课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商品服务支出、学生补助支出、专用材料采购、图书及仪器设备购置支出,以及必要的项目建设劳务和教学奖励配套支出。

学科和专业建设项目支出应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内容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项目劳务支出应严格控制。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二)学生资助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各类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金、助学贷款补助、困难学生补助、代表队集训伙食补助等支出,应符合学校资助范围和标准。学生资助支出不得调整用于其他学生活动费,不得调剂用于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运行经费以及其他与学生资助无关的费用开支。

(三)学生活动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国防教育、心理咨询及其他特色活动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得开支“三公”经费、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弥补学生管理部门的运行经费、学生资助项目以及其他与学生活动无关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高端人才引进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科研配套及奖励支出;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教师短期出国培训的学费、注册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在校骨干教师参加国内专业培训的学费、差旅费;青年教师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及其他补助或奖励;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相关的国内外培训费、差旅费等商品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人员经费、固定资产购置以及与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费用支出。

(五)招生录取及就业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艺术类招生考试、体育单独招生考试、体育高考相关的商品服务、考务人员劳务、设备器材购置等支出,用于在校学生就业实训、毕业班学生实习补助、毕业生基层就业奖励、学生就业平台建设与指导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以及与招生就业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弥补招生就业管理部门运行经费。

(六)图书购置项目支出范围。专项用于学校图书馆购置教学、科研及学生学习所需各类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外文期刊、数据库等费用支出。

(七)科研课题项目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项目支出范围应与批准的项目预算相符。不得违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范围、合同约定支出范围开支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八)体育教育项目支出范围,包括竞技体育联办费、运动员竞赛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项目、学校体育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应按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范围开支。竞技体育联办费专项用于专业竞技体育运动队的训练费、竞赛费、运动员伙食补助及教练员、队医津贴等相关支出,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运动员竞赛费用于学校运动队学生参加国内外赛事相关的训练器材购置、参赛服装购置、参赛注册费、差旅费、获奖补助等。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应按项目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于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项目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检查和审计,接受项目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商品服务支出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国家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执行。

举办会议、代办会议及以会议形式代办培训(赛事)的,应按国家和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日常维修维护支出只能用于批准维修项目的设计论证费、施工费、材料费、工料费、规费税费、维修必须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修等支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维修合同、费用结算清单,并按审计报告审核金额结算。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对各类支出进行跟踪问效,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进行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和预算绩效考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营支出等其他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材料、人工及管理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和其他费用。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经营活动发生营销性支出、管理费性支出分别进行核算。在事业支出中垫支的社会保障费、维修维护费等各项经营费用,应当按比例合理分摊后,冲减事业支出。

第十六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非财政拨款收入补助给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指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流动资产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四章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及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支出应在批准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数支付,不得虚列虚报,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事业支出应遵守“三重一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项目支出、大型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制度,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一)运转类基本支出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单次报销金额

审批人程序

5000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

5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或部门联系)院领导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或部门联系)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

10万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或部门联系)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

其中: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由学校医保办审核、附属医院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审签。3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应按学校议事规则先集体审议后执行。

(二)项目支出(不含固定资产购置、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单次报销金额

审批人程序

5000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

5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院领导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

10万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

3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应按学校议事规则先集体审议后执行。具体项目的分管院领导,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和院领导分工情况定期公布。

(三)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单次支付金额

审批程序

5000元以内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院领导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部门负责人→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

100万元以上

部门负责人→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

单次支付300万元以上的,应按学校议事规则先集体审议后执行。

(四)固定资产购置(不含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单次报销金额

审批程序

5000元以内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5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院领导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

5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

单次购置50万元以上的,应按学校议事规则先集体审议、后采购。一次性批量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一次性办理完毕报销审批手续。

(五)发放人员经费(不含学生费用)的审批程序

一次性发放金额

审批人

5000元以内

发放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

5000元以上

发放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人事的院领导

其中:年终奖

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人事的院领导→院长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分管人事的院领导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

其中:项目劳务、提留劳务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送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发放。

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院长办公会拟定分配方案,报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后执行。

(六)上述各类大额支出集体审议情况应在财务报销附件中加以说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逃避监督。故意化整为零,逃避领导监督审核的,计划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发放人员经费,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发放清单,并建立数据采集、会计核算、上卡发放等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制。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部门按月从职工工资薪金中代扣。由计划财务部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支付社会保障缴费、上缴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营业税及税费附加,由计划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由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供审核清单、计算表格等相关资料。

人员经费一律通过银行卡上卡发放,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支付学生奖励及资助、学生劳务,应向计划财务部门提供经院领导批准的书面批文,以及包含学生姓名、学号、银行卡号、发放项目及金额在内的发放清单,由计划财务部门委托银行批量上卡发放,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部门发放除“奖、助、勤、贷、补”之外的学生劳务支出,还应提供学生身份证号码,由计划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学生活动费应提供批准举办学生活动的书面资料,注明学生活动项目名称、参加人数、活动补助标准,涉及奖品发放还应附签领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事业支出之外的其他各类支出,参照事业支出审批程序报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支付对附属单位的补助,由计划财务部门初审并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上缴上级支出,需提供上缴依据,说明上缴项目、金额、理由,由计划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三)支付捐赠款(物),由捐赠承办部门报计划财务部门、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并向财务部门提供院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项、理由、数量、金额及捐赠清单。

(四)支付贷款利息,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提银行贷款合同。

(五)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明细清单。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的经费报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科研课题项目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发票、收据)和相关附件资料,对经济业务和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应附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有责任和义务核实票据来源的合法性。

部门负责人审核本部门经费支出内容并签署意见,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经济业务相关性与效益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负责,并有责任和义务提醒经办人对原始票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对分管(或联系)部门的支出的真实性、及时性、效益性负领导责任。分管项目的院领导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及时性、效益性负领导责任。

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支出内容与预算的一致性、经费报销审批有效性、应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执行财经制度的规范性,并有责任和义务核实票据来源的合法性;会计人员对审核合格的支出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支出应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支出,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费用报销应附政府采购批文与采购计划表、合法票据、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采购合同、采购清单、验收报告、资产使用及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固定资产登记单;没有采购合同与发票的,不得办理预付款。

单价超过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提供预算评审报告;大额采购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限额先报批、后采购。

(二)房屋购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管理,按工程项目单独核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工程项目预算、招标文书、基本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算,并向财务部门提供公务卡刷卡小票。因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报销经办人应载明原因、提供收款单位证明、消费小票,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支出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原始票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管理和报销。

(一)原始票据基本要素应完整、齐全,虚假票据、基本要素填写不完整的票据、经济业务不真实的票据、印章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票据,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二)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报销的原始票据上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票据应附有验收人签收的实物清单上;批量图书采购以及图书出版、视频制作、业务咨询等委托业务费,还应附经济业务合同。

(三)跨年的发票一般不予报销,因政策原因确需跨年报账的,具体延期时间由财务部门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作为经费支出的附件;按档案管理规定,批准原件必须单独存档、只能向财务部门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做好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及财务服务工作,对校内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应完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及工作流程制度,并对学校人员经费支出负管理责任,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分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校内各部门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监察部门对学校各项支出及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纠正:

(一)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二) 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

(四) 原始凭证审核签字不完备的;

(五) 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签字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六) 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的;

(七) 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应附资料不齐全的;

(八) 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的;

(九) 违反国家和学校人员经费、绩效工资、津补贴管理规定,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劳务、代金券或实物的;

(十) 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

(十一) 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

(十二) 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

(十三)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校纪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按责任大小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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