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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成体院字[2014]35号)

发布日期:2014-06-23    作者:王昱夫     来源:        点击:

成都体育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召开(含主办、承办、代办,下同)的且需单独列支会议经费的相关会议(简称会议,下同),不含法定会议。科研项目列支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严格会议费预算规模,遵循“先审批、后开会”的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会议划分为行政类会议、学术类会议、其他业务类会议、代办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会议费应纳入学校(部门)年初预算管理。每年10月底前,需召开会议部门应向计划财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报告。预算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预计召开的时间、会期、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等。会议计划及会议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纳入年初预算的会议审批。凡经批准已下达年初经费预算的会议,会议召开前,负责召开会议部门应编制会议审批单(格式见附表1),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会议召开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会议计划及经费预算执行,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须按未纳入年初预算的会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未纳入年初预算的会议审批。未纳入年初经费预算的会议,需报计划财务部门、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学术类会议应附立项说明书,代办类会议需附委托单位文书)。

第八条 代办类会议的审批。代办类会议由承办部门提交代办会议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预计召开的时间、会期、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资金来源、所需会议费预算及开支范围(包括需占用学校资源应付的费用)等。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代办学术类会议还应事前报科研处备案),承办部门按批准后的报告执行。占有学校资源的成本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会议费收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会议收取会务费要求。学术类及代办类会议需收取会务费的,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给会议代表开具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印章的税务发票,收取的会务费及发票存根和记账联统一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以及学术类会议按规定开支的项目评审费、专家劳务费等。

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校内无法接待的,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但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规模控制要求。

1、行政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下同);会期不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下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2、学术类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期。

3、其他业务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

4、代办类会议参会人数及会期按委托方规定执行;委托方没有明确的,参照我校主办会议类型执行。

5、参会人员以在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蓉外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行政类会议

240

110

50

400

学术类会议

240

110

200

550

其他业务类会议

240

110

50

400

代办类会议

按委托方正式公函规定标准执行。

委托方没有明确规定标准的,根据会议类型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类会议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期间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和培训课酬的,在综合定额内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税后)执行: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会议费结算与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结算方式。会议费支付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学术类会议的校外专家劳务发放除外)。会议费由计划财务部门委派工作人员与会议服务单位直接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费决算报销程序。

1、会议结束后,负责召开会议部门应当及时填报会议决算单(格式见附表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2、经办人员凭会议审批单、会议决算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格式见附表3)、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若通过旅行社、会议中心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学术类会议发放劳务费或课酬应附发放的签领名单。

3、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无会议费预算、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并报计划财务部门汇总后每年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我校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其所召开的会议承担直接责任,分管(联系)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禁止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代办会议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代办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会议、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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