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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创收提留管理办法(成体院字[2012]61号)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创收提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财税改革及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将《成都体育学院创收提留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成都体育学院创收提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规范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是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完成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本职工作之外,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关培训、服务等活动而为学校额外创造的、常规以外的收入。

第三条 创收提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归口管理原则。创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或省级金库。创收部门认定、创收项目认定、创收收入核实、提留资金计算、预算指标下达等,统一归口计划财务部门管理。

(二) 成本效益原则。占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消耗学校资源获取的创收收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占用学校资源等成本费用。

(三) 利益兼顾原则。既鼓励多劳多得,又让全校师生共享学校发展成果。

第二章 创收范围及提留办法

第四条 创收收入的范围:

1、技能培训费收入:利用学校资源、在教学时间之外开展技能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如裁判员培训费、武术段位培训费、按摩培训费等收入。

2、短训班收入:在寒暑假期间或休息日,利用学校资源或租用学校场地,面向社会承办的各种短期培训收入。

3、后勤服务收入:后勤服务部门在教学时间之外利用教室、会议室、教学场馆、教学设施等为学校创造的服务性收入。如停车场收费收入(不含本院职工及家属固定车位费、月卡费),游泳馆收入,足球场、篮排球馆、羽毛球馆、田径场、体操馆、跆拳道馆、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等教学场馆零星服务收入。

第五条 以下收入不属于创收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培训任务拨款收入,代办会议收入,代办赛事收入等。

2、通过公开招标取得的场馆承包费、食堂承包费、出租房租金收入。

3、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常经费拨款、专项项目经费补助和科研项目经费。

4、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重新学习学费、双学位学费、国家等级考试收费、招生报名考试费等。

5、其他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各种收入。

第六条 为提高部门创收积极性,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学校创收,学校按以下办法给取得创收收入的部门分成:

1、技能培训费收入。承办部门提取70%,用于支付培训师资劳务酬金及其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学校提取30%,用于弥补教学场馆、教学器材、固定资产的折旧损耗费用及税收、水电费等创收成本。

2、短训班收入。承办部门留70%,用于支付培训师资劳务酬金及其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学校收取30%的资源占用费,作为占用学校无形资产、场馆、设备、器材等资源以及税收、水电费等创收成本的补偿。

3、后勤服务收入。超额完成年度创收预算的部门,创收部门按收入任务数的2%、超收金额的10%提取留成资金,用于创收人员加班劳务补偿、奖励或开展创收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收入任务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教学之外场地闲置情况、参考往年收入情况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创收提留基数应扣除因组织创收收入而支付的加班人员劳务等成本费用。

第七条 第五条所列项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再按收取金额提成。

第三章 提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部门提留资金作为创收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成都体育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创收收入、提留资金支出预算、提留资金用于人员支出和工作经费的额度或比例,由创收部门随年初预算申报,计划财务部门按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审核、报批。

学校各部门提留资金可用于在职人员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以内,并由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严格控制。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创收主体、创收项目、入库金额、应扣除成本费用、应提取额度、提留资金开支范围等,并根据年度实际入库情况及时结算,当年未完成收入任务的,由计划财务部门相应追减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用提留资金发放加班费、奖励金及其他劳务酬金等人员费用标准应符合学校管理规定,并在下达预算控制额度之内,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人员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提留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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