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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成都体育学院

关于下发“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现将《成都体育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成都体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成都体育学院计划财务处2012年11月 23日印发

成都体育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校内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二级财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三公经费”预算单列。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将业务费、项目经费、部门提成、外来资金等各类经费拟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的,汇总单独形成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单独申报。

第五条“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核制度,归口外办管理。外办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各教学部门派教师出国(境)培训归口人事部门管理。人事部门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出国(境)培训补助标准;明确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境)团队或人员。

(二)学校各部门购置公务用车归口院办管理。院办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

(三)以学校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院办管理。以部门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预算,应控制在学校规定额度内。

部门申报“三公经费”项目支出预算,送上述归口部门初审。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控制数内,全校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无公务车辆部门的车公里费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章“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

学院各部门内部工作用餐、对外接待,原则上在学院食堂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部门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外用餐金额超过2000元的,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

第八条部门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在食堂接待的,按月转账结算;在校外接待签单结算的,按月结算。

部门报销接待费应附《成都体育学院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注明审批人、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大型活动接待还应付明细菜单。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充分做到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避免有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等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

第十条推进学校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按单车核算。

无公务车辆部门的车公里费支出一律凭票报销,不得领取现金。租用本部门职工私车用于公务消费,应本着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签订租车协议,明确车辆租用每公里费用标准及安全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借租车名义给职工报销私车费用。

公务用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支出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并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部门公务租车原则上由院办行政科提供服务;学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向社会租用车辆的,应本着节约原则,不得高标准租用豪华车辆。

第十一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控制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

报销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支出应事先送外办或人事部门审核签字,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及学校规定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境)的、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在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四章“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公布学校及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监察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六)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成体院字〔2012〕52 号签发人: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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